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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我們組織圖

根據本會章程,組織與職權如下:
(一)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、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(二)本會設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。理、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均以補足該任期為限。
(三)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得票較多者當選。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(四)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為監事會議之主席。
(五)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會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(六)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無表決、選舉與罷免權。
(七)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 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  二、議決變更或修改本會章程有關事宜。
  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、決算。
  四、審議理、監事會及會員提案、建議事項。
 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八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、義務事項。
(八)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三、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。
  四、審理會員入會。
 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、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。
  六、聘用或解聘會員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之勤惰。
  七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八、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  九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。
(九)監事會職權如下:
  一、監察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執行情形。
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事項。
  五、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。
(十)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 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  二、提出書面辭職、經理、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  三、依章程規定解職或罷免者。
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(十一)理、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。理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(十二)理事長或常務監事,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、監事會議超過二次者,視同辭職,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理、監事會召集人職務,另行改選。
(十三)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(十四)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必要時得設幹事若干人,協助其處理日常事務,經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通過聘用之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(十五)本會得視需要於本會行政區域內設服務處,其辦法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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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8-7380657 傳真:08-7380962 協會地址: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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